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圍內持續蔓延,口罩作為重要的個人防護用品,市場需求激增。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,生產、銷售假冒偽劣口罩,尤其是醫用口罩,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,擾亂了市場秩序,引發了大量案件。本文旨在對當前疫情下涉及“假醫用口罩”類案件中的常見法律問題進行解析,以明晰責任,警示風險。
一、 何為“假醫用口罩”?
“假醫用口罩”通常指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,不具備應有的防護功能,卻假冒正規廠家品牌、生產許可、產品注冊證號,或謊稱具備“醫用”、“外科”、“防護”等功能的口罩。其表現形式多樣,主要包括:
- 假冒品牌:仿冒知名品牌(如3M、穩健等)的商標、包裝。
- 偽造資質:偽造或冒用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、產品注冊證。
- 以次充好:將非醫用口罩(如普通勞保口罩、裝飾口罩)當作醫用口罩銷售。
- 粗制濫造:使用劣質濾材,生產工藝不達標,防護效果遠低于國家標準(如GB 19083-2010《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》、YY 0469-2011《醫用外科口罩》)。
二、 案件常見法律問題解析
- 罪名認定:生產、銷售假醫用口罩可能觸及多個罪名,需根據具體行為、主觀故意、危害后果等綜合判定。
- 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:若口罩屬于“在產品中摻雜、摻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”,且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,或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,即可構成本罪。
- 生產、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:這是打擊假醫用口罩最直接、最常用的罪名。只要生產、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(醫用口罩屬于二類醫療器械),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,即構成本罪,且處罰較重。在疫情期間,該罪名的適用更為嚴格。
- 假冒注冊商標罪 /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:如果涉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,情節嚴重的,可構成此類犯罪。
- 非法經營罪:若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、經營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,擾亂市場秩序,情節嚴重的,也可能構成此罪。實踐中,多個罪名可能存在競合,司法機關將擇一重罪處罰。
- 主觀故意的認定:行為人是否“明知”是假口罩而進行生產、銷售,是區分罪與非罪、此罪與彼罪的關鍵。辦案機關會綜合考量進貨渠道是否正規、價格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、產品質量是否明顯異常、是否具備相關資質、交易方式是否隱蔽等因素來推斷其主觀認知。例如,以遠低于正常市場的價格從未知渠道大量進貨,通常會被推定為“明知”。
- 涉案金額的計算:銷售金額、貨值金額是量刑的重要依據。對于已銷售的,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;對于未銷售的,按標價或已查清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;無標價或無法查清實際售價的,按照市場中間價格計算。通過網絡銷售的,交易記錄、電子數據是核心證據。
- 共犯問題:此類案件往往形成產、供、銷鏈條。對于提供生產設備、原材料、包裝、商標標識的人員,以及提供倉儲、運輸、網絡平臺、支付結算等幫助的人員,如果明知他人實施制售假口罩犯罪而提供幫助,可能以共同犯罪論處。電商平臺若未履行審核和管理義務,也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- 民事與行政責任:除了刑事責任,行為人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(如對消費者退一賠三或賠償損失)和行政責任(如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、處以高額罰款、吊銷許可證等)。
三、 給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建議
- 對消費者:
- 選擇正規渠道:盡量通過醫院、正規藥店、官方授權店鋪等渠道購買。
- 仔細查驗資質:查看產品包裝是否有中文標識,是否明確標注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號、產品注冊證號、執行標準(如YY 0469-2011)、生產日期、有效期等。可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注冊證號真偽。
- 警惕價格陷阱:對價格異常低廉、包裝粗糙、信息不全的產品保持高度警惕。
- 積極維權舉報:一旦購買到疑似假口罩,應保存好購買憑證、產品實物、聊天記錄等證據,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(12315)或公安機關舉報。
- 對經營者:
- 嚴守法律底線:必須依法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,嚴禁生產、銷售假冒偽劣產品。
- 嚴格審核貨源: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,確保從合法渠道采購,查驗供貨方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。
- 加強內部管理:對員工進行法律法規培訓,杜絕為牟利而觸碰法律紅線的行為。
- 配合監管執法: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監督,發現問題產品立即下架、召回,并報告相關部門。
打擊“假醫用口罩”不僅是法律問題,更是公共衛生安全問題。司法機關持續保持高壓態勢,對相關犯罪行為從嚴從快懲處。廣大消費者需提升辨別能力,經營者須恪守商業倫理與法律規范,社會各界共同監督,方能筑牢防疫物資的安全防線,維護疫情期間穩定的社會秩序與公眾健康。